辽宁治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治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804民初4590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老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耀春,营口市老边区路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治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万达营销中心9楼9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736716976B。
法定代表人:刘勇,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辽宁治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工程款67000元,从2016年8月31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法律规定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31日,被告承揽了鲅鱼圈金泰集团金泰城海岸线一期地下车库金刚沙地面及细石砼地面工程,由于缺少施工人员,将地下车库地面铺建项目分包给原告施工建设,未与原告签订分包合同,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工期三个月,完工后即给付全部工程款。原告带领工程队历时二个半月工程完工,经发包单位验收合格后已经将工程款打给了被告,被告未如数给付原告,欠原告工程款11万元,经多次催要被告尚欠原告6.7万元。故诉至法院。
被告辽宁治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20年3月2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本人刘勇系辽宁治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现公司由于资金周转不便,截止2020年3月24日,本公司尚欠***(身份证号码:2108111981××××××××)现金6.7万元,经双方协商约定为2020年6月30日前全部还清。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可以证明被告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6.7万元工程款的事实,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6.7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可从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次日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治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6.7万元及利息,计息期间从2020年7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被告辽宁治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田拓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旭
书 记 员 孙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