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治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治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都(营口)鸿舍行馆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804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治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永江花园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金都(营口)鸿舍行馆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熊岳镇。
法定代表人***。
辽宁治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都(营口)鸿舍行馆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辽0804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700万元及利息。截止目前,本院执行回款400万元,余下欠款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等均无登记记录,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此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辽0804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院民事判决书对其所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