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辽宁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六鑫金银珠宝饰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104执189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沈阳六鑫金银珠宝饰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辽宁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六鑫金银珠宝饰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沈阳六鑫金银珠宝饰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通过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知识产权、住房公积金,证券、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8月8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辽0104执18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显波
审 判 员  雷 雨
代理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乃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