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1民初3764号
原告:辽宁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红杰,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83号。
法定代表人:孟惊,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代 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倩倩
书 记 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