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万盛弘信置业有限公司、辽宁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3民终3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工业街孟家沟26-6。
法定代表人:梁福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凌云,辽宁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林,总经理。
上诉人鞍山***信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304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鞍山***信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鞍山***信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鞍山***信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613元,减半收取1806.5元,由鞍山***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 桂
审判员 戴艳丽
审判员 王 瑶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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