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执359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507929754,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40号。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24203385XX。
申请执行人辽宁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112民初4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112执35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那寿利
执行员  张嘉来
执行员  王晓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贾林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