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执恢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国瑞金属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铁西区九道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1965年10月12日出生,住鞍山市铁东区。
被执行人:辽宁华荣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3723731085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鞍山天力精密带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1188968939。
法定代表人:**来
被执行人:辽宁鼎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661214516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忠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686603278Y。
法定代表人:***
鞍山市国瑞金属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华荣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鞍山天力精密带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鼎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辽宁忠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鞍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4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鉴于本案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鞍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由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 林
审 判 员 周 洁
审 判 员 王 鑫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