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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国瑞金属经贸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执恢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国瑞金属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铁西区九道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1965年10月12日出生,住鞍山市铁东区。 被执行人:辽宁华荣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3723731085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鞍山天力精密带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1188968939。 法定代表人:**来 被执行人:辽宁鼎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661214516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忠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686603278Y。 法定代表人:*** 鞍山市国瑞金属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华荣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鞍山天力精密带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鼎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辽宁忠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鞍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4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鉴于本案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鞍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由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 林 审 判 员  周 洁 审 判 员  王 鑫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