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执监1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辽宁忠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辽宁兴家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忠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辽宁兴家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的(2021)辽03民初2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9日以(2022)辽03执90号立案执行。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辽03民初238号民事判决由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飞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