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忠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忠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执监1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辽宁忠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辽宁兴家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忠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辽宁兴家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的(2021)辽03民初2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9日以(2022)辽03执90号立案执行。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辽03民初238号民事判决由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飞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