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忠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忠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市国锐化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执行人:辽宁忠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达道湾工业园区C121. 被执行人:鞍山市国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衡业街12号。 被执行人: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达道湾工业园。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立山区. ***与辽宁忠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市国锐化工有限公司、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3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线下传统查控。于2022年9月28日裁定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名下房权证号:鞍房权证千山字第2××4、2××1号2处房产和土地证号:鞍国用(2014)第JK000065号1宗土地及地上构筑物。因案外人对拍卖上述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裁定中止拍卖。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辽03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强 书 记 员 苏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