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昌盛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黄骅市金恒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辽阳昌盛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1182民初1546号
原告:黄骅市金恒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沧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阳昌盛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阳宏伟区兰家镇兰家村/div>
法定代表人:耿广昌。
原告黄骅市金恒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昌盛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骅市金恒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被告辽阳昌盛电力承装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合同款76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公证费用1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8日,在顾家家居光伏发电项目项目经理**的安排下,原告同被告签订安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对本项目支架、组件、逆变器等进行安装工作,其项目安装费用为0.07元/瓦,总计价款770000元,项目完工(不晚于2017年6月30日)5个工作日内,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合同款770000元。上述项目于2017年6月27日顺利并网。被告除2018年2月15日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10000元外,剩余合同款760000元及利息一直未支付。现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合同款76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公证费用1000元。
被告辽阳昌盛电力承装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证据如下:一、光伏工程安装合同及快递单各一份,上述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邮寄光伏工程安装合同;二、微信截图八张,证明**根据合同给原告转账10000元,这钱不是**自己的钱,剩余合同款被告公司还没有倒出来;三、两份公证书,(2019)冀沧***字第455号公证书说明了合同的签订过程,(2019)冀沧***字第456号公证书证明**作为联系人、收货人,**是被告公司在顾家家居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及认证意见: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证明原、被告签订光伏工程安装合同,但双方履行该合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故不予确认。
根据庭审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查明法律事实如实:原告称为追要居间费,与被告签订光伏工程安装合同,但该合同并未履行。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称以追要居间费为目的,与被告签订光伏工程安装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该合同未实际履行。经本院释明,原告仍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追要工程款、利息及公正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骅市金恒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黄骅市金恒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