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802民初4066号
原告:福建省龙岩市航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街道新大街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1902857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得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世纪大道丽都阳光大厦308室(体育馆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291331X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龙岩市航鑫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得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福建省龙岩市航鑫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龙岩市航鑫贸易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龙岩市航鑫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龙岩市航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