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得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得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航宇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481执4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得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世纪大道丽都阳光大厦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291331XE。
法定代表人:王炳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珊妹,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河南航宇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薛湖镇薛滦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448NH29F。
法定代表人:刘天西。
被执行人:河南德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南环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551618413L。
法定代表人:张朝纲,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得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航宇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河南德航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德航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河南省夏邑县工业路东段北侧房产一套(房产证号,20140380)及位于河南省夏邑县南环产业集聚区房产三套(房产证号分别为20××27、20××28、20××29),另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德航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工业路东段北侧一块工业用地(权证号:16846,期限2010年11月25日至2060年11月25日,面积41089.01平方米),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河南德航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夏邑县工业路东段北侧房产一套(房产证号,20140380)及位于河南省夏邑县南环产业集聚区房产三套(房产证号分别为20××27、20××28、20××29)进行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河南德航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工业路东段北侧一块工业用地(权证号:16846,期限2010年11月25日至2060年11月25日,面积41089.01平方米)进行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安琦
审判员  陈 峰
审判员  邱 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