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得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得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航宇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481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得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世纪大道丽都阳光大厦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291331XE。
法定代表人:王炳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国元,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代理人:陈珊妹,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河南航宇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薛湖镇薛滦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448NH29F。
法定代表人:刘天西。
被执行人:河南德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南环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551618413L。
法定代表人:张朝纲,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朝纲,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得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航宇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河南德航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481执4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安琦
审判员  陈 峰
审判员  邱 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江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