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4民初4000号
原告:辽宁裕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费晶。
被告:辽阳鸿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东安。
原告辽宁裕鑫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鸿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裕鑫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玲
审判员张婷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