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2民初5831号
原告:辽宁华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陈家乡园林村(新型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广鑫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埃德蒙顿路66号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辽宁华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广鑫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辽宁华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辽宁华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华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