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811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华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陈家乡园林村(新型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9号。
诉讼代表人:冒爱群。
申请执行人辽宁华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0811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破产重整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3)辽0811执3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继 越
审 判 员 张 涛
审 判 员 **颐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