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华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1122民初2601号 原告:辽宁华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园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洲宝,辽宁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新区。 原告辽宁华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防水)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龙防水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洲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华龙防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尚欠货款76,166元及违约金(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150%计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防水卷材,因拖欠货款于2022年8月1日出具欠条载明欠货款76,166元约定于2022年12月31日前还清,但至未能偿还。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提交欠条,证明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防水材料共欠货款76,166元未付。 被告***未提交证据。 经审查,该欠条能够证明被告***在原告华龙防水购买防水卷材共欠货款76,166元,对案件事实及原告主张具有证明力,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与原告华龙防水自2019年起有防水卷材购销业务,被告***多次购买防水卷材共欠货款76,166元,2022年8月1日其出具欠条,载明欠款总额为76,166元并约定于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完毕,但至今未能偿还。原告华龙防水自愿放弃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华龙防水与被告***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提供货物,被告应按约定履行支付货款义务,被告逾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对相关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华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76,16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4元,原告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减半收取877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予交纳,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岩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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