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122民初3111号
原告:辽宁华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园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盘山县。
原告辽宁华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辽宁华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华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华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元,减半收取164.50元,由原告辽宁华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