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供水工程有限公司

盘锦市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102民初1355号

原告:盘锦市供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波。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

负责人:冯辰。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市供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盘锦市供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40元,减半收取4620元,由原告盘锦市供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印强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