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供水工程有限公司

盘锦市供水工程有限公司、盘山县吴家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22执3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盘锦市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中华北路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017293202。
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盘山县***人民政府,住辽宁省盘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11220015191388。
法定代表人:李永波,系该镇镇长。
本院在执行盘锦市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与盘山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1122执3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方 斌
人民陪审员 邱 波
人民陪审员 陶 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福雨
【本裁判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