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供水工程有限公司

盘锦市供水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2民初559号
原告:盘锦市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中华北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陈超,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超然,男,1992年6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晟华苑23号C。
法定代表人:张志杰,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盘锦市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盘锦市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锦市供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6.00元,减半收取计1268.00元,由原告盘锦市供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印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博
书 记 员 孟繁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