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等与福建省晋江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582民初11839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原告:***,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区、柯珊珊,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晋江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56261151J。
法定代表人:姚清钩,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5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戴晓燕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鹤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