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董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董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城市更新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执1597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董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黄董应,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更新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万柏昌,系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沈阳董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更新局履行征收补偿协议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的(2016)辽行终792号行政调解书,该调解书主要内容为:1、和平区城市更新局在位于沈阳市和平区长白北路为董应装饰公司提供建筑面积2700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2、和平区城市更新局负责于2020年8月1日前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全部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董应装饰公司名下,并同时向董应装饰公司交付上述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土地使用证。3、和平区城市更新局应在2019年10月1日前,向董应装饰公司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2557800元(2017年4月2日至2018年12月31日,21个月×121800元/月);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向董应装饰公司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1461600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12个月×121800元/月);以后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在2020年6月末、2020年7月末前按121800元/月的标准支付。4、和平区城市更新局应在2019年10月1日前,向董应装饰公司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407298元。5、和平区城市更新局逾期不履行本协议第一条和第二条约定的义务,应立即向董应装饰公司支付房屋货币补偿金55000000元。逾期支付的,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121800元/月、4060元/日,直至55000000元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6、和平区城市更新局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条的约定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除继续履行外,应当以未给付的各项费用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另行向董应装饰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0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沈阳董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期间,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2011)沈仲裁字第11088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更新局银行存款3000万元划拨至本院账户。
2020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人沈阳董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更新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沈阳董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执1597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孔祥政
执行员  耿鹏宇
执行员  王东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