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恒方科技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恒方科技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省电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02民初19726号
申请人:沈阳恒方科技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691989734H。
法定代表人:文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平,辽宁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迪,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辽宁省电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码:91210000463001253J。
法定代表人:林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沈阳恒方科技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省电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文江、梁艳红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文萃路24-2号(2-19-2)、建筑面积为242.32平方米的房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文江、梁艳红共同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文萃路24-2号(2-19-2)、建筑面积为242.32平方米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辽宁省电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家君
人民陪审员  宁 丽
人民陪审员  张志福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杜欣
书记员曹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