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604民初1435号
原告:沈阳辉力环境艺术设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39号1-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曙光路98号。
负责人:***,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鹏,辽宁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丹东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住丹东市振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辉力环境艺术设计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辉力环境艺术设计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辉力环境艺术设计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辉力环境艺术设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崔健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倩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