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辉力环境艺术设计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沈阳辉立环境发展公司与被上诉人鞍山兆通置业承揽合同二审发回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鞍民三终字第003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辉力环境艺术设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39号1-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鹏,男,汉族,1978年4月6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和睦路18号4-7-1。
委托代理人:***,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鞍山兆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千山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汇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辉力环境艺术设计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鞍山兆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5)鞍民三终字第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5)鞍民三终字第7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詹智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