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辉力环境艺术设计发展有限公司

沈阳辉力环境艺术设计发展有限公司与丹东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6民终10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辉力环境艺术设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东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曙光路**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鹏,辽宁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辉力环境艺术设计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丹东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18)辽0604民初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阳辉力环境艺术设计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丹东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鞠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书面的合同,被上诉人对合同关系的成立也予以否认,但从上诉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看,上诉人已经完成了戒毒中心的室内外部分施工图及戒毒所设计方案,并将施工图和设计方案的电子版以邮件形式发送给了被上诉人。现被上诉人不同意与上诉人订立合同,上诉人有理由相信能够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并实际付出了劳动,产生了人力、物力成本。虽然双方最终没有签订合同,但上诉人基于信赖而付出的设计成本费用应予保护。鉴于上诉人二审中提出了评估申请,将本案发回重审,对上诉人产生的设计成本费用进行评估鉴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18)辽0604民初254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沈阳辉力环境艺术设计发展有限公司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康璐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