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利群装修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彭勇与被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利群装修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北新民初字第01952号
原告彭勇,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代理人韩绍武,系沈阳市沈北新区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刘培华。
被告沈阳利群装修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程亚清。
原告彭勇与被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利群装修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被告自然情况不准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彭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雪松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