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辽海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辽海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郑氏天马热缩材料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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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102民初2612号

原告:沈阳辽海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拥军,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沈阳郑氏天马热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族旺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辽海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郑氏天马热缩材料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原告沈阳辽海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辽海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辽海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公告费1170元,均由原告沈阳辽海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