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9612号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0号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24365640X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金正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6957955X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金正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由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坤
书记员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