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盛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沈阳盛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5号
原告:***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15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5646608050。
法定代表人:祁兆宏,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媛,女,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盛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阳市于洪区黄海路**9门会信用代码91210114750797338L。
法定代表人:宋彬。
原告***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盛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苏博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孟子煊
书 记 员 张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