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城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智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24民初1065号
原告:沈阳市城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双台子乡双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邴海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宁智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浑南二路6-25号1-17-3。
法定代表人:尹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沈阳市城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智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沈阳市城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城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市城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市城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多交诉讼费2875元退还给原告沈阳市城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周 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 博
书 记 员  付建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