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城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恒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3999号
原告:沈阳市城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邴海江,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伟宁、季婧,均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恒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杜军。
原告沈阳市城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恒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予以立案。原告沈阳市城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沈阳市城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卢政麒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校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