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2民初8号
原告:***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工业园区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552213127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沈阳市三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莲花街长顺巷11号1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731002122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被告三利津街道枣园村集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MA3PU2UX5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宇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三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璞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宇化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宇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阳市三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璞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宇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0元,保全费1110,共计2400元,由原告***宇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