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三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宇化工有限公司、沈阳市三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2民初8号 原告:***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工业园区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552213127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沈阳市三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莲花街长顺巷11号1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731002122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被告三利津街道枣园村集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MA3PU2UX5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宇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三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璞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宇化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宇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阳市三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璞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宇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0元,保全费1110,共计2400元,由原告***宇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