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翔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翔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5民初03038号
原告沈阳翔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文官街40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翔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翔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