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终1103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99年9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辽宁瀛***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新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203号46栋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辽宁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新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3民初22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北方大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董 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畅
书 记 员 陈 瑶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