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新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567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新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203号46栋1-2层。 被执行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86号1幢1-18-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新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20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