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567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新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203号46栋1-2层。
被执行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86号1幢1-18-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新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20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