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03民初22150号
原告:沈阳新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203号46栋1-2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辽宁沛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沈阳葳恩碧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86号1幢1-18-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新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葳恩碧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