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永业实业有限公司

沈阳永业实业有限公司、沧州沧骅化学品储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902执异2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永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新台子镇懿路村中央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715704482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部门经理。
被执行人:沧州沧骅化学品储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原)。
第三人: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金鼎大厦B座6-8层。
法定代表人:教光印。
本院在执行沈阳永业实业有限公司与沧州沧骅化学品储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沈阳永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沈阳永业实业有限公司称,申请人沈阳永业实业有限公司对沧州沧骅化学品储运有限公司所欠货款80422元和仲裁费3640元纠纷一案,已在该院申请执行,受理案号:2010-356号,经查沧州沧骅化学品储运有限公司为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依据见附件上市公司截图,现为本案的顺利执行,以更好的维护申请人的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被执行人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事由法定。沈阳永业实业有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截图以沧州沧骅化学品储运有限公司为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为由申请追加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追加、变更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追加、变更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阳永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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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何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