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永业实业有限公司

沈阳永业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北沧骅储运有限公司、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02民初856号
原告:沈阳永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新台子镇懿路村中央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715704482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霞,系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沧骅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临港化工园区化工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75029110XQ。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临港化工园化工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4363017U。
法定代表人:何长海。
本院受理原告沈阳永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沧骅储运有限公司、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沧骅储运有限公司、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回海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