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恒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市鹏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4民初9796号
原告:沈阳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卓政老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恒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长春市鹏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全友
第三人:***,男,汉族,1968年12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碦啦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恒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春市鹏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沈阳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