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恒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4民初4939号
原告:沈阳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恒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宾,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恒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国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