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221民初158号
原告:铁岭市鸿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凡河镇红光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建,铁岭市启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铁岭技师学院,住所地:铁岭新区。
原告铁岭市鸿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技师学院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铁岭市鸿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铁岭市鸿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岭市鸿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16元,已减半收取3058元,由原告铁岭市鸿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法官助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