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鸿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铁岭市鸿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铁岭技师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21民初2483号
原告:铁岭市鸿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凡河镇红光村。
法定代表人:周亚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闯,该公司法务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告:铁岭技师学院,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凡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安,该院院长。
原告铁岭市鸿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技师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铁岭市鸿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铁岭市鸿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岭市鸿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铁岭市鸿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于树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莹莹
书 记 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