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兴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铁岭市兴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203执异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吉林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二道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机械化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铁岭市兴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
法定代表人:姜维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铁岭市兴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源公司)申请执行吉林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恒诚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组织异议双方公开进行了听证。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恒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恒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吉林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玮
审判员姜云鹤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