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兴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铁岭市兴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兴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11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二执字第151-1号
申请执行人:铁岭市兴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通化钢铁公司建安公司)。
依据(2014)二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铁岭市兴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以物抵债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产权人:通化钢铁公司建安公司,面积:1091.43平方米,吉房权通字第92年19-36号)归申请执行人铁岭市兴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折抵其工程款2946861元(含自行和解工程款1907522元)。
二、房屋过户所需税费由申请执行人垫付,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一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姜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