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104执759号
申请执行人:西木建设安装(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葫芦岛市。
法定代表人:李玉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盘锦和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万龙,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木建设安装(辽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和运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104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盘锦和运新材料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盘锦和运新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416786.00元,案件受理费3776.00元,执行费6208.00元,被执行人盘锦和运新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盘锦和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西木建设安装(辽宁)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00000.00元,剩余案款被执行人盘锦和运新材料有限公司给付(从2019年10月15日开始‘给付款日为每月15日’分期18个月,每月还款20000元,直至案款18个月全部履行完毕止)申请执行人西木建设安装(辽宁)有限公司剩余案款,本案和解长期履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104民初1363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马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