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81执456号
申请人:西木建设安装(辽宁)有限公司。
住所地:葫芦岛市打渔山园区振兴大街**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2696150137N。
法定代表人:李玉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兴城市刘德彬酒店。
;'>住所地:兴城市钓鱼台办事处海河桥居委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481MA0UBJUM72。
经营者:刘德彬,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兴,住兴城市div>
本院依据兴城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辽1481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西木建设安装(辽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兴城市刘德彬酒店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62300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1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2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于同年2月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情况、股息红利收益信息、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收益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信息。
经本院执行,已经查封了刘德彬名下车辆,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7月对申请人进行了电话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王忠山
审判员 杨晓东
审判员 徐国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爽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