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木建设安装(辽宁)有限公司

西木建设安装(辽宁)有限公司与兴城蓝德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城蓝德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481民初1624号

原告:西木建设安装(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打渔山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2696150137N。

法定代表人:李玉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广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142011115138。

被告:兴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高家岭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570934737K。

法定代表人:田长纯,该公司经理。

被告:兴城***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高家岭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MA0QDET8X1。

法定代表人:刘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伟,该公司职员。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西木建设安装(辽宁)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城***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西木建设安装(辽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一直核对工程量,经过长时间核对,于今日达成和解协议,现本案无需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西木建设安装(辽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西木建设安装(辽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木建设安装(辽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6元,原告西木建设安装(辽宁)有限公司已预交,应收取诉讼费8003元,由原告西木建设安装(辽宁)有限公司负担,应予退还原告西木建设安装(辽宁)有限公司8003元。

审 判 长  张中国

人民陪审员  曹 哲

人民陪审员  付 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琳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