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木建设安装(辽宁)有限公司

西木建设安装(辽宁)有限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03执19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木建设安装(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打渔山工业园区振兴大街76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06月22日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673.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莉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钱青华